检察视角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建构的可能和限度
2021-01-30薛阿敏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4期
薛阿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无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下简称“检例81号”)中,检察机关围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据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和悔罪表现。综合案件情况,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该公司和乌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举行公开听证,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犯罪状况不容乐观,企业合规意识普遍较低,而我国惩治企业犯罪方式偏重事后惩罚,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天然的相容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探索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活动中的“监督者”角色,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长远来说,应当在立法上确立合规不起诉制度,提高企业合规整改的积极性,彰显法治护航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域外实践
(一)美国是合规制度的发轫国,具有成熟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
合规制度最初是由英美法系国家创造的公司治理方式,逐渐发展中为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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