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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冠肺炎疫情探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之区别

2021-01-30高美丽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防控疫情

高美丽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武汉突然爆发,随后波及到全国各地,为了保护民众健康,政府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但疫情造成诸多企业尤其是旅游、餐饮、住宿、建筑、交通、物流等行业的生产和服务企业停工,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由此引发了许多违约纠纷。针对这些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谁来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后果?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对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定性,也就是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到底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商业风险?本文拟对三者从法律定义、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性质,进而阐述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如地震、洪水、干旱、瘟疫、战争、暴乱、政变等。可见,构成不可抗力要具备以下4个要件: 一是不可预见性,即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能否预见到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些情况的预见无需专业知识,一般正常人就能够预见,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而有些情况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就视为应该预见到。 二是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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