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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回购退出的增值税应税性探讨

2021-06-30汤沛佑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1期

汤沛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2020年,面对国内外日益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我国金融业总体稳健运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盈利能力基本稳定,风险抵补能力持续增强,金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在私募基金方面,截至2020年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管理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5.97万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6.23%。在金融服务行业整体向好发展的同时,我国为金融服务产品颁布了多项税收方面的规章条文。然而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时间与实践的沉淀,加之投资交易架构往往会融合多种属性投资,如股权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相混合,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定性。我国目前金融服务领域增值税方面的条文对于保本性收益的定义不明晰,从而造成税源界定不清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私募股权投资回购退出便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对法条的文义解释、该类投资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结合相关法院判决分别进行归纳分析,试图对私募股权投资回购退出的增值税应税性进行判断。根据商法的相关理论,采用税商联动的方法对上述增值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背景概述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征收背景

学术界对于金融服务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始终存在一定争议,讨论的范围覆盖了普遍性问题和区分国家、区分金融服务种类的特殊性问题,而其核心争议还是在于金融服务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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