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大国外交法治文明的逻辑*

2021-01-29云新雷马忠法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和平共处国际法联合国

云新雷,马忠法

(1.西安石油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尤其是“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2nd Edi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以此鉴之,中国大国外交70余年的持续发展不啻为一场进展有序的法治文明进程。无论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共存国际法的新中国大国外交,还是20世纪70年代融入国际社会的以《联合国宪章》为合作国际法的新时期中国大国外交,以及本世纪以来日渐形成和丰富的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都一以贯之地书写着中国大国外交70余年的法治文明逻辑和法治文明实践。当前,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性历史进程和新时代中国全面和平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意味着当下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和平发展的良性互动,也体现着新时代中国与人类法治文明进程的同频共振。

一、 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共存国际法的新中国大国外交

20世纪50年代,随着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在世界各地的迅速瓦解和广大亚非拉国家政治独立及民族解放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中国、印度和缅甸等三国的共同倡导下,就如何处理新兴独立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传统西方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名义发表的声明就已经具备了和平共处原则的雏形,而在《共同纲领》第56条、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5条中体现得更加明确。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接见印度谈判代表团时提出,中印两国应当遵循“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处理两国间的关系。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这是五项原则第一次在国际协定中完整的表述。1954年6月25日至6月29日,中国总理、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利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访问印度和缅甸,与两国领导人分别签署《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都专门写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时“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在亚非会议(万隆会议)全体会议上的书面发言中,表达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观念,采用了“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措辞来代替“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参阅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概论(1949—2000)[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86-88.。该原则甫一提出,便得到诸多新兴独立国家的一致认同和广泛支持,即成为指导亚洲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基本准则,进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确切地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是新中国用来作为与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路线政策,也是我国为维护脆弱的国际和平环境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和平共存而提出的国际法新理念新主张新举措。这是因为在共存关系体制(3)Wolfgang Friedman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Stevens & Sons, 1964, p.37.的国家主义价值导向下,维护和保障国家之间的独立与共存是共存国际法的根本诉求和基本特征。溯及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石的国际法产生,可以看到,“《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定后所形成的主权原则,确定了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国家的这种不可剥夺、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最高权力,像一个‘坚硬外壳’,具有某种‘不可透入’的属性。它把一个个国家变成可以合法共存的体系,从而形成了一种秩序。”(4)李少军. 干涉与干涉主义[A].周琪. 人权与外交: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文集[C]. 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308.换言之,共存国际法是调整传统民族主权国家间有关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法与和平条约之类问题的,是以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共存领域为重心的(5)Joost Pauwelyn, Conflicts of Norm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ow WTO Law Relates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p.17.。在此意义上,正如美国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指出,“这些‘共存’国际法的准则不管各个国家是否同意,对它们都有约束力。因为若没有这类准则,就根本无法律秩序可言,或至少没有调节多国体系的法律秩序。”(6)[美] 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M].卢明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352.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间的外交关系。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联合国的建立,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期待的人类社会大团结和大繁荣不仅没有如期而至,反而陷入了美苏两大阵营激烈对峙的冷战时期。对刚刚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而言,在废除旧中国与各国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既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还被排除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社会之外。为此,继采取“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之后(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一卷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2-1473.,在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上,与苏联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8)齐鹏飞,杨凤城.当代中国编年史(1949.10—2004.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18.。该条约不仅在国际法意义上明确了我国与苏联的同盟互助权利义务关系,也奠定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成员的主权独立和地位平等的外交关系。例如,我国与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在双边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了全面的外交关系。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我国大国外交的指导准则,既是我国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西方国家集团主导的国际法体系的积极回应,又是我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而作出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创新和贡献。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力推动了我国与非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作为人类最崇高的奋斗目标和对人的道德人格的终极肯定(9)[英] 尼尔·弗格森.基辛格:理想主义者[M].陈毅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241.,追求和平和实现和平已经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中华传统文明“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等和平思想的基因所在。而抛却国家间意识形态之争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为我国与印度、缅甸等周边国家和对我国始终保持友好交往的瑞典、丹麦、瑞士、芬兰等欧洲国家的外交关系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究其缘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能逐渐被非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和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原则始终坚守主权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法治精髓”(10)Shirley V. Scott, International Law in World Politics: An Introduction,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4, p.13.,承认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且完全尊重各国政府及其人民享有的选择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

最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奠定了我国与美国的大国外交关系。大外交,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作为彼此之间和平交往的方式(11)Ivor Roberts (ed.), Satow’s Diplomatic Practice, 6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必须依赖于双方都能接受各自外交政策及其可行性安排在国际协定或者国际条约上所容许的方法与目标。故此,随着新中国重返联合国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联合国体系被广泛接受,这一日趋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予以普遍“合法化”的共识,进一步明确了新中国与美国恢复邦交的谈判基础和基本框架,进而确立了中美之间的大国外交关系。特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声称:“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1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4.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但补充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极大影响了有关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在其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所宣布的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13)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3.。

质言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共存国际法的我国大国外交作为我国处理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外交理念和政策实践,不仅体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独立的亚洲国家对新的国际关系的深切期待,也彰显了我国对实现各主权国家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的高度认同。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强调,“60年来,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14)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6-29(02).

二、以《联合国宪章》为合作国际法的新时期中国大国外交

自上世纪70年代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宪章性规范”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中国日渐加大了与联合国体系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国际合作,全面参与了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有关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人权与环境等领域重大问题的合作和解决。因为在一个包含安全与发展的国际体系中,随着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孤立的国家和地区已不复存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得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关系,乃至建立和深化包括外交关系在内的其他各方面的合作关系。所以,国际合作变得愈加重要,不可或缺。而《联合国宪章》作为主权国家之间加强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律基础规范,自然是合作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必然诉求,也是国际社会实现最普遍的国家间和地区间合作关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就是说,合作国际法是指在不消除国家自我利益及利益冲突的国际社会结构变迁中,只有国家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国家自我利益的维度和目的。甚或说,合作国际法就是为了推动国家间的合作(15)Wolfgang Friedman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Stevens & Sons, 1964, p.367.。这是因为基于主权国家间的共存国际法并不能使得各主权国家的经济发展利益得到最优化和最大化。所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各国必须在维持国家安全的基本前提下获得更好的国家经济利益发展和效益。为此,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传统的国家间政治外交关系转向非传统的国家间经济、社会关系,即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为代表的合作国际法(16)Ernst-Ulrich Petersmann, The GATT/ WTO Dispute Settlement: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p.7.。诚如《联合国宪章》四大宗旨之一所述,“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7)联合国宪章[EB/OL].[2021-04-20].http://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chapter-i/index.html.。因此,在全面融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之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合作国际法的新时期中国大国外交对中国促进自身改革开放事业和扩大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国际合作便发挥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作用。

其一,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领域,中国始终发挥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大国责任。追求和平和维护安全,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文明的宝贵财富和精神内核。自恢复在联合国体系的合法代表权之后,尽管囿于冷战期间美苏两极阵营的激烈对峙,中国还是积极运用联合国提供的多边主义国际平台,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大力促进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和资本主义阵营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1971年11月15日在首次出席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全体会议上,中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提出,只有通过发挥联合国应有作用和发展各国友好合作,才能维护国际和平和地区安全(18)乔冠华.在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全体会议上的发言[EB/OL].(2001-10-06)[2021-04-30].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6688/6714/20011016/582868.html.。这也是1974年4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发言中阐述毛泽东提出的划分“三个世界”理论的深意所在。即唯有遵循《联合国宪章》,积极推动“第三世界”之间以及与“第二世界”的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包括“第一世界”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和平与安全(19)邓小平.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的发言[EB/OL].(2001-10-23)[2021-04-30].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6688/6715/20011023/588430.html.。在这个由不同地区构成的世界中,面对各国各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建设性作用。除了在朝鲜半岛问题上始终坚定维护半岛的和平与稳定以及推动半岛完全无核化进程之外,在中东问题上,中国就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大国作用,始终坚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国际法立场,一直主张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框架内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显然,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不但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更为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

其二,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领域,中国始终承担着推进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建设的大国义务。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解决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议题和增进国际合作的共同利益所在,也是有效解决南北国家之间贫富极化问题的根本途径。正如恩格斯深刻指出,“每一个历史时代的经济本质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基础”(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3.。面对全球化带来的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复合相互依赖关系,只有大力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治精神,倡导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积极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全方位各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尤其是推动南南合作,才能实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此相应,在科学研判国际形势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中国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决策,实现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伟大转变,推动了中国全面融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进而深层次的拓展和扩大了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合作。从“和平发展是世界主题”(2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96.,到“要和平、促发展的对外政策宗旨”(22)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7.,再到“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23)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N].人民日报,2005-09-16(01).,在坚持和平发展的大国外交路线中,中国始终不渝地把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联系在一起,在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带来机遇发展自己的同时,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实现中国与世界各国全方位合作的良性持续互动。

其三,在参与全球治理和气候变化领域,中国始终践行着为人类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使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及人的全面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的目标和事业,事关全人类社会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福祉。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全球治理危机和挑战,尽管囿于西方发达国家与众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能力,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为应对气候变暖、温室气体排放、北极冰融、核材料无政府状态、恐怖主义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应有贡献。自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来,中国就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能源消耗指标统筹起来,并将其全面纳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之中,先后在大气、水、土壤污染等自然生态环境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此外,中国按照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要求的国际法义务,不仅出台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国内法规和政策,还加大力度支持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和合作项目,以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气候适应性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鉴言之,以《联合国宪章》为合作国际法的新时期中国大国外交致力于实现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国际合作。在以合作促和平谋发展的历史潮流中,中国通过改革开放的自身发展,把国际合作充分融入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共同发展中,不仅逐步实现了与联合国体系的全面对接,也坚定维护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更是积极参与了国际事务的有效治理,特别是在全球治理领域,不但善意履行了自身的国际法义务,而且勇于承担了自身的国际法责任,真真正正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三、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伟大构想和总体目标,也是共进国际法的终极目标使然,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至高标识。忆及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为国际法基础(24)Richard Lillich, Human Rights of Alien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1.的国际法原则变迁史可以看到,从两国间利益相互原则的国际法到国际共同体利益原则的国际法,从霸权国主导的国际法到以人类共同体为导向的国际法,从主权国家主体的国际法到主权国家为主的多元主体的国际法(25)云新雷,宋玲美.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新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基本原则[J].区域与全球发展,2019,(2).,直至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这些国际法原则的持续演进和不断创新,始终承载着国际社会对实现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理想和不懈努力。可以说,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及其所体现的法治文明是以“法律都具有利益性”(26)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4.的本质关系来看待人类共同利益,即以人类共同利益为诉求的法,也是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的法,其不仅是统治后冷战时代的法,而且是统治国际关系的一般性的法(27)易显河.共进国际法:实然描绘、应然定位以及一些核心原则[J]. 法治研究,2015,(3).。

一是坚持真实亲诚的对非外交工作方针,打造中非命运共同体。检视历史,不难发现,相似的历史境遇,共同的发展阶段,使得中非人民在各自追求民族复兴与国家发展的道路上相向而行、守望相助,终于走出了一条富有鲜明特色的合作共赢之路。60多年来,中国始终把对非关系视为心灵上的守望相助、命运上的荣辱与共。即使在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特别困苦的情况下,中国都全心全意地发展中非关系,为非洲国家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援助。据统计显示,在上世纪70年代异常艰难时期,中国对非援助就达18亿美元之多(28)Naomi Chazanet al.,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Africa, Lynne Rienner Publisher, 1992, p.410.。这种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大国外交理念和政策实践,既推动了非洲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为中国重返联合国赢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和合法性。因此,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首次访问非洲三国时就自然而然地提出了打造“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外交理念。不言而喻,这一伟大理念恰是中非关系“真诚友好、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见证,凝结着中非关系半个多世纪的患难与共和共同发展,也昭彰着新形势下中非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力度和跨越(29)习近平.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的演讲[EB/OL].(2013-03-26)[2021-04-30].http://cpc.people.com.cn/n/2013/0326/c64094-20911841.html.。从更高的理由来说,这也是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写入“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的重大意义所在,其不仅深刻申明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国际法治文明指向,也高度诠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打造中非命运共同体以实现中非人民对全面美好生活的共同追求。

二是秉持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自古以来,中国就与周边众多国家山水相连、文化相亲、早已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深化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和互利互惠,既是中华传统文化品质与思想的精华体现,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之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的宗旨所在,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地区国家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理想以求。而作为周边命运共同体有机构成部分的“中国一东盟命运共同体”(30)习近平.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印度尼西亚国会的演讲[EB/OL].(2013-10-03)[2021-04-30].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3-10/03/c_117591652.htm.“亚太命运共同体”(31)习近平.把握时代机遇共谋亚太繁荣——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EB/OL].[2021-04-30].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11/18/c_1123730304.htm.“亚洲命运共同体”(32)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EB/OL].(2015-03-29)[2021-04-30].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29/c_127632707.htm.都无一例外地彰显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5票全体赞成的结果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第2344号决议,就充分说明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法治文明价值在联合国体系的广泛认同,也体现着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推崇的国际法路径。

三是推进“一带一路”新型国际合作创新机制,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上,提出来的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中国推动与世界及地区国家实现良性可持续互动的新型国际合作创新机制(33)门洪华.“一带一路”规则制定权的战略思考[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7).,更是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典范。该倡议推行以来,在联合国体系和世界各国的共同支持下,在严格遵循以《联合国宪章》为“宪法性”的国际法律秩序下,中国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极大地推动了与沿线国家及地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这就是说,“一带一路”倡议不仅要满足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也要进一步提高全球化的开放水平和高质量发展。可以说,“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双边、诸边和多边合作范畴,上升至国内社会发展与国际社会发展共同推进、一体化建设的全球性高度。虽然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讲话中没有直接言明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这一新型国际合作创新机制的核心理念加以详细诠释,但已经把“一带一路”建设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关联起来、结合起来、贯通起来,即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3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506-516.。随后,在取得“一带一路”前期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为了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与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起签订了具有共进国际法导向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该公报以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为共同责任,以确保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和包容增长为共同目标,以打造繁荣与和平世界的共同命运为共同愿望,最终实现共生共荣共赢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35)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EB/OL].(2019-04-27)[2021-04-30].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4/27/c_1124425237.htm.。

总言之,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既表征着新时代中国实现与世界各国共赢共享的外交使命担当,也体现着新时代中国与人类法治文明进程的同频共振,并最终赢得世界各国人民的赞同,实现人类社会对自由、幸福和正义的美好未来。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所言,“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是各国人民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家应有的担当。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3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539.这也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37)[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在这种潜在意义上,当中国基于自身的发展经验制定出国内社会发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把其作为基本价值的制度引入国际社会,构建世界各国共赢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并不失为一种国际法制度。这是因为在科学技术理念主导的全球化时代,全球即时通信方式催生的社会信息化和智能化已经让世界历史和各国现实交汇于同一时空和场域,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已交融于人类共同体。而“人类命运”作为人类共同体在地球上存在的形式,必须关注一种超越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制度。

四、结语

毋庸讳言,最后的问题是,镜鉴中国大国外交70余年的发展历程,深思“人是类存在物”(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5.的普遍联系和客观存在,并面对全球化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且确信人类文明史或国际关系文明进展史就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直至把“古老的人类共同体梦想”(39)Henry A. Kissinger, World Order, New York:Penguin Press, 2015, p.102.变成真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现实,这是否有效或正确呢?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性历史进程和新时代中国全面和平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法律的作用就是为确保我们所有人所向往的价值——安全、自由与物质产品的充分供给提供一种运作体制。”(40)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1.之所以强调以“共存”“合作”和“共进”国际法为导向,是因为急遽演进的全球化进程和层出不穷的全球性问题已给世界各国带来日益显现的重大危机和深远挑战,而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愈来愈存在于一个利益深度融合和责任共担的时期,更日趋进入“一个不同文明必须学会在和平交往中共同生活的时代”(41)Lester Pearson, Democracy in World Polit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p.84.。在此历史性进程中,就像法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本身作为一种答案就是人类在理性指导下审慎地对政治社会生活的设计与安排。然而,这种答案永远不会好于提出的问题。而要解决问题,甚或意识到这个问题,就必须始终坚信以法治运动为导向的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至高标识和美好未来。这就是说,如果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是通过当下的确定性和规范性来规避或探索,那么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就不会显得极其可怕或恐惧。因为,在“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和平发展、稳定繁荣也离不开中国”(4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53.的当今时代,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进国际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及其所体现的法治文明,不但显示了人类利益根本性的一面,也表达了人类责任普遍性的一面,更强调了人类命运统一性的一面。

猜你喜欢

和平共处国际法联合国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联合国呼吁提供55亿美元以免3400万人陷入饥荒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角 色
绍兴方言与普通话的接触对幼儿语言习得影响研究
与肝癌“和平共处”四周年
与肝癌“和平共处”四周年
联合国提议2015年召开第五届世界妇女大会等5则
朝韩“打到”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