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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研究*

2021-01-29李慧玲汤娉宇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资源

李慧玲,汤娉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15年,我国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税收法定原则以新的内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与此同时,该法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模式一样,也将授权立法纳入其立法内容。在《立法法》修改背景下,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都包含了大量的授权立法条款。上述立法中的授权立法条款与修正前的《立法法》或颁布前的《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有诸多立法进步,但仔细研究,仍然存在值得商榷和进一步完善之处。当然,对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的研究应将授权立法一般规定作为其研究的起点。

一、授权立法的概念、类型及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的特殊性

对授权立法概念的明晰是研究我国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的逻辑起点,它对我国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授权立法的概念至今尚无统一定论。有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指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或个人制定法的行为,其被授权主体包括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大学和其他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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