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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视野下污染环境罪行为本位之评判*

2021-01-29于阳,黄烨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污染

于 阳,黄 烨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日益受到政府环境监管行政部门和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密切关注,立法者欲进一步提升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初审稿)(以下简称“初审稿”)将原条文中“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列四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将“后果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对增列的四种结果加重情形进行了补充性更新(1)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基本沿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的相关修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2016年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却对该罪作了行为犯的修改处理。《解释》第1条规定的十八种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前8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9项至17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第18项则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兜底条款。各地法院大多依据《解释》对触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给予定罪量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实施《解释》规定的“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判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和单位不计其数,行为犯的数量远超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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