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反思*
——以赔偿酌减为主线
2021-01-29姜淑明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姜淑明,刘 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在法的各项原则中,皆有例外规则之规定,因为人类交往的复杂性,法律原则无法涵盖全部的社会生活。侵权法以完全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填补,使被害人的权益状态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1)徐银波.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缓和[J].法商研究,2013,(3):65-73.。可是一个合理、公正的损害赔偿裁量应是多方因素的结合,除了弥补他人损失外,还应将利益均衡、行为指引等法律价值、法律功能因素体现在其中。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在于妥善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填补损失仅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方法,但是并非唯一的方法(2)徐银波.侵权损害赔偿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当出现“天价撞车”“失火侵权”等特殊案件时,若以完全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能导致赔偿义务人负担过重,威胁其生计或者导致结果明显不公时,并不能说是合理地解决了纠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反思。
一、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
2012年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发生一起一辆本田汽车剐蹭劳斯莱斯轿车事件,经4s店初步估损维修费用高达39万元,交通事故书认定本田汽车车主负事故全责。无独有偶,同年2月又发生了一起同类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一辆东南菱悦汽车撞上劳斯莱斯轿车,维修费用更甚,达80万元。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只要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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