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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监督新论

2021-01-29张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张钰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8)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自2017年始,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试点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国家、省、市、县各级对监委会的积极组建,使得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到,自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协调小组开始加强调研、指导、协调和服务,对省、市、县的监察机关组建和人员转隶重点关注,已划转编制数量六万有余、转隶干部数量四万余人[1]。监察体制的改革改变了旧的国家权力架构,建立了新的“一府一委两院”模式,在这一崭新权力架构下,监察机关行使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以往是通过自侦权来保证诉讼监督的刚性的,在这一改革背景下,诉讼监督无疑会被削弱和软化,使得本就“刚性不足”的检察监督患上更严重的“软骨病”[2]。监察体制改革引发的“蝴蝶效应”在学术研究上也多有体现。以知网为例,将“监察”“检察”作为并列篇名并设置为精确进行高级检索,可以得到三十余篇检索结果,通过可视化分析能够看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监督、检察权等主题分布名列前茅,这实际上体现了学界对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发展方向以及监检关系问题的关切。在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监督的相关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无论监察体制改革如何发展,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可撼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能不会改变[3]3-19,这一观点奠定了此类研究的基调,即监检两者均不可被对方替代,有利于监检关系及其差异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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