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法的适用
2021-01-29唐义红罗莲袁佰武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唐义红,罗莲,袁佰武
(1.西南医科大学 四川泸州 646000;2.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作为行政诉讼法框架内的一项新生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立法目的、起诉条件、诉讼构造模式上都体现出特殊性[1],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表现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加之受事实层面公益损害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特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部分问题亟待明确,包括立法目的、被告的识别、起诉期、证明责任与标准、侵权人民事义务的承担等问题都需进一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张力,散见于学界对“诉前程序”“起诉期”“未依法履职的标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的讨论①,目前的讨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重视不足,进而忽视了该项制度的特殊性,继续沿着私益诉讼的进路对行政法的适用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要解决目前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争议,需要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特殊性,与传统行政诉讼法做好体系性的有机衔接,既涉及到对法条的解释,也涉及到行政诉讼法的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完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条的规定②,“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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