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私合作的法律反思与优化路径
2021-01-29李晓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晓萍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的大背景下,由私人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在我国日渐兴起。2015 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明确提出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对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对需要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1]。在此导向下,购买社会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公私合作模式成为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公私合作在削减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服务品质等方面带来了诸多帮助,但是其衍生的问题也激发了根本性检讨行政法学理论框架的要求。目前有部分学者从行政法总论角度对公私合作问题进行了回应,如章志远教授提出了建构中观部门行政法意义上的合作行政法的必要性,邹焕聪副教授则通过比较法的研究试图探寻对我国公私合作适用范围加以完善的行政法治。在警务领域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到公私合作的实践,如金晓伟博士以“治安承包”为视角发掘了公私合作实践运作中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关制度设计,还有部分学者结合美国警务民营化实践对我国警察权的完善进行探讨。这些研究成果为公私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素材,不足之处在于现有研究成果并未系统关注复杂多元的警察部门法公私合作实践,或宏观的立足行政法总论,或基于警务活动领域仅做零星和侧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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