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衔接
2021-01-29彭凯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彭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缘起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亟需学界进行法理层面的回应。
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理以及语义变化而言,我国官方层面的标准表述范式先后经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发展与转变。在2006 年以前,我国官方层面就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为标准的表述范式。然而,于2006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 号)①下发以后,我国官方的标准的表述范式便统一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此外,上述标准表述范式的发展与转变从一些期刊的论文标题也可以察觉一二。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可知2006年以前发表的期刊论文标题几乎都是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为标准的表述范式②。
然而,就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理论研究而言,截至到2020 年5 月23 日,无论是以“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衔接”为主题、篇名还是摘要,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检索,结果无文献呈现。我国学界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其中也不乏具有一定可读性和可取性的学术成果③。,呈现日趋成熟的态势,但还缺乏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法律之间衔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加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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