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普世价值”的建构与解构及对当代政治的影响
2021-01-29向涵仪李秋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向涵仪,李秋成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自然法研究和实证法研究两条进路,即主线和支线。主线是从应然层面对于法之本质的探讨,因此又称法本质说,其反映的主要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及流变过程,主要经历了古代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现代世俗自然法三个阶段。其中,世俗自然法,多被称为古典自然法或近代自然法,以人的本性为法的价值基础,强调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并由此产生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观念,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法律、政治理论,对近现代政治、法律实践与观念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而与主线相对应的支线,则主要是从实然层面上对于“实证之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探讨。由于其主要立足于对主线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说展开批判,因此又称为解构说,主要经历了诡辩派、唯名论、马克思主义与历史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四个阶段。其中,历史法学派是作为主线中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其核心观点是强调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和历史基础,否定存在超越民族、超越阶级的权利与本性。
尽管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上各类思想迭起,但分别兴盛于17、18世纪和19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就古典自然法学而言,其影响,特别是对于当代政治生活的影响是两面的。一方面,以自由、平等、财产等为核心的自然权利经过几个世纪的浸润已然深入人心,较为深刻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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