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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如何与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

2018-11-19乔新生湖北武汉

清风 2018年9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47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监察法将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移交给监察机关处理,因此,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贪污渎职贿赂犯罪案件的规定必须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内容加以删除,目的是为了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

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保留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不仅涵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而且包括国家监察机关。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由于人民检察院在渎职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滥用权力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以及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那么,监察法把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权力交给国家监察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国家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行使法律监督权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采取的策略是,为了确保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得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这就意味着国家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滥用权力案件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的问题。

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滥用权力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受理监察机关滥用职权的案件。如果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表现;如果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的这项职责体现在监察法第15条规定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而监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检察院实施监察。二者之间相互监督,互相制约。

当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是否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发现犯罪问题,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对于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滥用权力刑事犯罪案件,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向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法第35条)。

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分工、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这些规定有利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平滑衔接,同时也有利于尽快把国家监察强制措施转化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监察法的各项规定,是为了理顺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就涉及监察的内容进行审议,由于其中涉及刑事诉讼法重大调整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会将审议的修正案提交2019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值得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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