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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质股权的度量衡:股东出资额,抑或股权比例

2021-01-28刘俊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刘俊海

一、出质股权度量衡问题的提出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亿户商事主体时代,股权(股份)质押已成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常见担保手段。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的日趋活跃,有助于盘活股权资源、创新融资担保手段、维护交易安全。但从立法论、登记论和解释论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相较于股份公司股份质押制度而言,仍有不少短板、盲区和漏洞。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共检索到10 094 份裁判文书。这意味着在这些案件中都涉及股权质押担保。

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争议问题是,如何度量有限公司出质股权,究竟是股东出资额,抑或股权比例?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习惯于将“出质股权数额”记载为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而非持股比例,致使“出质股权数额”究竟是指特定的股权比例,还是指特定金额的股东出资额,容易在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出质股东的无担保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发生纠纷,并滋生裁判的不确定性。股东出资额在度量出质股权时存在重大缺陷,若质权实现时的股权价值高于股东出资额,若以股东出资额锁定出质股东的担保责任,势必损害债权人利益;反之,则会损害出质人利益。股权比例作为出质股权的度量衡虽科学严密,可惜在《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缺乏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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