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关联担保之探讨
2021-01-28陈本寒张艺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关联
陈本寒 张艺帆
所谓公司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其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 条虽然允许公司采用关联担保方式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设置了三项限制条件:一是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三是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关联担保事项的表决。①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限制条件最初是针对普通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程序性设计,防止公司通过关联担保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形态,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为投资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股东会的设置,对于一人公司能否采用关联担保方式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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