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
2021-01-28陈瑞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陈瑞华
一、引言
自2020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和指导下,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试点。①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中国法学》2020年第6 期。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大到10 个省市的部分检察机关。同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将行政监管部门引入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试点工作之中。②参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2012年6月3日发布。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开始寻求与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展开合作,或者联合组建“合规监管委员会”,或者请求相关监管部门在合规考察期间担任合规监管人,或者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邀请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专业性验收,以此作为是否提起公诉的参考依据。还有一些检察机关提出了“事前合规”的概念,注重在企业犯罪案件发生之前,引入行政监管部门的合规管理机制,强调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治理”,使行政监管部门在预防企业违法行为方面发挥“防洪堤”和“阻隔墙”的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改革问题的考察,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所关注的是,企业合规在行政机关的监管过程中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可以发挥哪些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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