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认定
——以金融法与民商法的二维区分为视角
2021-01-28许多奇蔡奇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金融
许多奇 蔡奇翰
一、问题的提出
加密货币是一种以密码学原理和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由计算机程序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流通与使用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①相关概念和定义参见李炳:《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共识与展望》,《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2 期;漆彤、卓峻帆:《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监管框架——以比较研究为视角》,《财经法学》2019 第4 期。在我国语境下,加密货币与其他数字货币的界限并不清晰,本文对加密货币的定义仅采用狭义界定的方式,即认为加密货币区别于法定数字货币抑或稳定币:一方面,加密货币不同于法定数字货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不具有国家发行货币的法定地位;另一方面,加密货币也不同于Libra 等稳定币,其本身无法运用内部稳定机制长期锚定资产、资产池或者某种法币,并不承载现实世界的任何资产,无法建立属于自身的稳定货币单位,因而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无法与现实世界的法币稳定兑换。
近期,加密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其创造的造富神话和引发的群体爆仓都激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我国在监管层面已经屡次表达了对加密货币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的担忧: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多次发文表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作为支撑,存在投机风险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第3 条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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