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规制与进路
——兼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2021-01-28林洧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林 洧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中国)台湾 台北 10617)
当前,我们处于大数据时代——社会每天都产生海量的数据,而这些海量数据的产生,其背后是人、机器和软件数据三流汇聚的结果;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5G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数据之于我们的生活犹如空气般随处可见。而在国际关系之中,大数据亦有重要的地位,其在经济发展、国家主权以及国家安全等诸多议题上皆面临平等合作等要求,各国也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大数据产业革命、完善大数据治理模式与战略布局。[1]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网络以及物联网已经高度融入我们的生活,由此也产生了巨量而又种类繁多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大数据处理即可展示出决策价值与知识内涵。[2]其中,数据与信息本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3]有些数据就是个人信息,①在信息管理学角度,数据与信息严格区分,数据与信息是载体与内涵的关系,数据为网络空间的实在物,是区别于物质能量的独立客观存在,信息则强调对数据进行加工后有逻辑、对客观世界有影响、有意义的大脑意识。而在法学角度,信息与数据常常混用,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因在研究中发生外观上的混同,故语义层面的个人信息与代码层面的个人数据并未区分。本文中,凡涉及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律的论述,采取法学研究的观点,对信息与数据两者混用;其余情况下,数据与信息进行信息管理学角度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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