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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
——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2021-01-28江国华陈佳青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江国华 陈佳青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300350)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现象,也是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过程中,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两部“破产法”,前者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后者适用范围囊括所有性质的企业,但没有涉及“个人破产”领域。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缺乏“个人破产”规范的两部“破产法”也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

在法理上,法律的成熟程度受制于其调整对象的发育程度。经济领域中的立法,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破产制度采行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是由中国渐进式市场改革所决定的,总体上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试验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熟,并在许多地方做了有益探索。比如,2019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完成、债务人有效退出市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此外,台州、丽水、苏州、淄博以及东莞等地区也开始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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