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恶意延期出资法律问题探析
2021-01-28王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 玉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41)
案例索引
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承担相应的给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责任。2016年6月29日,法院作出相应判决,于某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判决生效之后,北京某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北京某公司名下无相关财产,于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决。此后,于某发现,公司认缴资本巨大,而股东未能实际缴纳,并且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股东又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延长了公司缴纳资本的期限。为此,于某认为公司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遂提起追加申请,请求追加该公司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确实存在变化情况,变更至2030年7月13日,现因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截止,于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故,于某的追加申请被法院驳回。
一、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恶意延期出资的表现
于某的案件折射出目前我国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所带来的问题。认缴资本制是否背离了公司资本所应承担的价值?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能否因为产生的纠纷,甚至到了诉讼过程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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