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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空间∗

2021-01-28翁杰,李蕊

时代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翁 杰,李 蕊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法律一方面应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要具有能够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灵活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在国际私法领域亦如此。 整个冲突法的历史,就是赋予冲突法更多确定性还是更多灵活性的更迭史〔1〕Neuhaus, Legal Certainty Versus Equity in Conflict of Law, Law and Contemp 28,1963, p.795.。 现代冲突法力争兼顾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我国如何在国际私法立法与涉外司法方面做到对确定与灵活双重价值的协调兼顾?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冲突规范顺应软化趋势,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涉外法律适用注入灵活性,法官能动因素的参与的确对平衡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权力空间合理适度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目前关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系统性研究成果较少,相关内容的厘清不仅有助于正确把握确定性与灵活性的选择与协调等国际私法理论问题,更有利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博弈和平衡

确定性与灵活性在内容及价值目标方面矛盾,但兼顾二者确实是涉外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如何在彼此矛盾却又必须兼得的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是冲突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历经了严格规则主义对确定性的极致要求与美国冲突法革命对灵活性的极端推崇,今天的冲突法在保留确定性价值的同时肯定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但两者已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找到了相互平衡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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