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
2021-01-28郭富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郭富青
越权原则是对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权限实施的行为,如何评价其效力的准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中,该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和效力判定规则均存在差异,并始终处于变革之中。尽管不同国家立法现代化的进程不同步,但是,总体的发展轨迹和趋势是:从越权绝对无效,到越权相对无效,再到最终废除越权原则。我国的越权原则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扩大也呈现出基本相同的演变轨迹,然而,现有涉及越权原则的多部法律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尤其是《合同法》的规定尚处在越权相对无效阶段,而《公司法》已经废除了该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对越权原则仍然延续越权相对无效,值得检讨和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我国《民法典》编纂整体规划的进程,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颁布。根据《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安排和法律规范调整的分工,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主体资格、权限范围,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一般准则,应由《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而《民法典》合同编则须对其订立合同的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第59 条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①《民法典》第59 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61 条第3 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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