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
——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
2021-01-28刘晓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刘晓红 冯 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全面推动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成为统合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并支撑中国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律。在过去20余年间,中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但面对国际和国内仲裁制度的创新和实践的丰富,对《仲裁法》的修订需求日益迫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拉开了新时代仲裁制度改革的大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规划,次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仲裁意见》”)正式确立了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为《仲裁法》的修订奠定了基础。2019年以来,在司法部的主导下,《仲裁法》修订工作逐步展开。经过近两年的起草与论证,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上都亮点频出,为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聚焦具体条文内容,其仍在某些方面有待完善。这便需要在明确《仲裁法》修订基本立足点的基础上,梳理《仲裁法》修订中的主要争议点,从而在进一步修法中确立具体着力点,有的放矢地完善相关草案。
一、《仲裁法》修订的基本立足点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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