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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的解析及评论

2021-01-28曲新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危害

曲新久

除了第48条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修改、补充了47个刑法条文,内容较多。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前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许多论文和文章进行了不少的解读和分析,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为了深化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补充涉及的刑事责任年龄、预防性刑法规范以及提供假药、劣药的性质及其罪名拟定等要点与难点问题作一些必要的刑法规范解析与评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作了以下三点主要修改。

(一)增设第3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款的增加也许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最为重要的“一点”修改,甚至可以说是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减少死刑罪名、为贪污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之外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变化,值得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本条的直接意义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两段:一是,原来已有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龄的人,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二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的人,附条件地对故意杀人罪(限于既遂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和故意伤害罪(限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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