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
2021-01-28张明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张明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5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将上述两款规定的犯罪分别确定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发案率都比较高,但存在不少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两罪的保护法益是否相同,各自的构成要件究竟有什么不同,或者说二者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等,都是刑法理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
少数观点认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相同。例如,有的论著指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①参见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下)(第4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86页、第888页。然而,如后所述,由于两罪的行为对象并不相同,作为行为对象的具体物是法益的物质表现②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589-590页。,故应认为二者的保护法益并不相同。如果认为二者的保护法益相同,也难以说明法定刑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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