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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服务治理模式国际比较及中国路径选择

2021-01-18范昕李敏谊叶品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儿童服务

范昕,李敏谊,叶品

(1.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一、问题提出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老龄化、低生育率等宏观背景下,党的十九大将“幼有所育”增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目标之一,托幼服务发展重新得到我国政府和公众的关注。然而,在对0-6岁儿童托幼服务①国际上,学龄前儿童(通常指6岁前,因各国小学入学年龄而异)的照顾和教育服务一般统称为“儿童早期教育和照顾服务”(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我国传统上将为3岁以下儿童服务的托儿所(托育服务)和为3-6岁儿童服务的幼儿园(学前教育)统称为“托幼服务”。本文沿用“托幼服务”的传统叫法,对应英文文献中的ECEC。发展进行顶层设计时,国内存在着两个争论:一是托育服务是否应该被纳入广义的学前教育(0-6岁),并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二是狭义的学前教育(3-6岁)是否应该被纳入义务教育。可见,如何定位和协调托育服务、学前教育(狭义)、义务教育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我国托育服务的治理体系建构,更直接关系到托育服务发展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托幼一体化”以及将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卫生/福利部门转移到教育部门是国际托育服务发展的趋势。事实上,“托幼一体化”的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提出。[1]经合组织(OECD)在其2001年出版的《强势开端》(Starting Strong)中就开始提倡托幼一体的理念,明确指出:“虽然很多国家仍然区分为家长就业提供儿童照顾的‘托育服务’和为儿童发展和入学准备提供的‘学前教育’,但整体上OECD国家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即‘保育’和‘教育’在为儿童提供的高质量服务中不可分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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