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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1-17刘文燕马金雪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现实信息

刘文燕,马金雪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网络因其高效、便捷、传播速度快且成本较低等特点,正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问题的常用方式与互动平台。但网络制作、传播和评论也要依法依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意味着言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亦即,法律保护合法的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同时也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查到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案件31个,其中刑期最短的是拘役三个月,最长的为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可以适用缓刑。笔者发现,这些案例都是被告人在现实中或者网络上将现有的信息进行编造、修改后发到微信群、公众号或者其他社交媒体网络上,动机一是为了点击量赚钱,骗取关注;二是自身对政府不满,蓄意报复;三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为寻求刺激。这种行为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不信任,对社会不满,给公安、卫生等部门造成麻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混乱。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存在的问题

(一)与寻衅滋事罪存在法条竞合

在本罪设立之前,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被判处寻衅滋事罪。2013年“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文件,但是法条的规定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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