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视角下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研究
2021-01-17向东梅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向东梅
(大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其引领,稳中求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在此过程中,如何才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不走歪路邪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这就需要我们以唯物辩证法的思维看待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
一、从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统一
黑格尔说:“把人的手割下来,使之脱离开人体,它就不再是现实的手。”可见,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话语体系,其功能多样、组成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涉及政治治理、民生安全、经济发展、党建军事等多方面。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党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人大、政协等政治主体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是推动和协调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的方法和途径的总和。[2]国家治理体系是一套紧密性与协调性较高的国家制度体系,其内容的不断丰富来源于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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