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通行一体化:监察与司法二元体制的衔接之要
2021-01-17季荣祥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季荣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因案件处理而起,而案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通过证据回溯性地证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最终结论要通过心证判断的方式得出,[1]这决定了证据这一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的重要抓手是破解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重要落点。本文旨在立足监察证据本体的特殊属性,通过溯源监察证据于刑事诉讼中通行依据和完善监察证据通行一体化建构,以期促进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融洽衔接。
一、程序二元与证据通行一体化
程序的存在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在此案件处理封闭空间内,所有过程主体共同参与程序,于案件处理过程中行使程序权利、承担程序义务,其过程行为在该程序空间内产生相应的程序效果。在程序空间中主要存在横向确定的空间关系与纵向规范的行为方式两种结构关系。程序空间横向确定了各程序在空间中所处阶段,各主体在封闭空间中以案件为媒介形成确定的程序关联;纵向规范了各程序组成行为方式,即过程主体的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调查取证的合法合规、检察审查的全面亲历、审判行为的公开公正。
从证据与程序的关系看,证据不仅需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还是一种法律程序产品,是一系列法律行为产生的某种结果,不同法律程序影响和塑造了不同的证据。[2]证据的形成、收集与运用与程序环境密切相关,法律程序的存在塑造了一个与日常生活不同的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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