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中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2021-01-16王明翌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明翌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物权,其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人之债权。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以担保标的物的形式而存在,期限届满时,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其有义务向债权人转让担保物之所有权。据此,债权人可以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债权。[1]虽然买卖合同中并无担保条款,但是以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充当保证,这一行为毫无疑问是带有担保性质的。
后让与担保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如果不仔细分辨往往不容易发现其中隐藏的担保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欲辨析后让与担保中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需从后让与担保的性质入手,通过比较的方法得出结论。
一、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流质契约之异同
(一)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诞生于让与担保之后,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联系。理解后让与担保,必须先对让与担保进行挖掘和研究,而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孤立的看待后让与担保的存在形式。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担保自身之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一般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之情况下,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同时,因为让与担保以提供担保为目的,所以一般而言,债务人与债权人会采取“占有改定”之方式,而不对物的直接占有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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