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构建
2021-01-16姜情缘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姜情缘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当事人作为诉争纠纷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的产生、发展等全过程有最为清晰的感知,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最直接利害关系,在最为知情和享有纠纷的最终处分权这一点上是谁都代替不了的。[1](P89)随着社会诉讼观之抬头,强调诉讼立足于社会伦理,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差异,强化法官诉讼指挥权,构建阐明义务,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协作以发现案件真实,当事人负有到场述明其见闻之义务。[2](P617)至此,当事人本人供述具有多种功能,不仅具有声明主张、限定裁判范围之作用,还具有阐明案情、证明事实之价值。
本文试图立足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既有规定,在承认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前提下,分析制度基本原理,并结合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经验做法,合理界定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范围、内容、适用程序、启动方式、效力等事项,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辩论或主张,激活当事人陈述在证明案件事实、表明信服、促进诉讼中的应有价值。
一、当事人陈述之概况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言词或书面形式表现的陈述既有对主张的声明、事实的陈述,还有对证据的评价、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单纯的情感宣泄等,内容较为复杂,因此理论上对当事人陈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感知和认识做发表的陈词以及叙述,仅是事实层面的含义。而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在此基础上还涵盖了法律层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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