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爱国主义教育中的法治思维
2021-01-16郭晓玲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吴 凯,郭晓玲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爱国主义教育是一种基于情感对人们进行热爱祖国的思想教育,就其内容和实质而言,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强烈且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这对于身处全球一体化浪潮中的转型中国来说尤为关键。不论是官方的宣传教育,还是学校的课堂教学,抑或是民间的自发行动,这些都点燃了人们内心深处对国家的热爱之情,用他们自己的情感方式礼赞国家。不可否认,借助情感可以提升人们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精神境界,“他能为自己的情感找到真正值得牺牲生命去爱,去献身的对象”[1]。但是,由各种情感相互叠加而促成的爱国行为,有时候又是一个充满激愤、暴力、不友好的非理性行为,人们以爱国的名义在违法的边缘试探,甚至会遭受来自法律的惩处,这些问题都引发学者围绕爱国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展开激烈论争。当前,国内爱国主义教育研究主要集中在内容、方法、途径方面,缺少对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化安排的研究,尚未在法律层面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保驾护航,亟需法治思维来进一步提高对爱国主义法律保障的认识。“爱国主义教育绝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倡导性或一般教育工作的软性规定上,而必须用严格的刚性制度规定下来,使爱国主义教育成为一项不受人为干扰、不能随意更改的教育制度。”[2]事实上,爱国主义教育似乎更应该运用法治思维来强化人们对国家的情感认同,使他们的爱国行为显得更加遵守规则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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