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2021-01-16王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 月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已经从“流量为王”发展到“数据为王”。①在“数据为王”的时代,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有利于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数据隐私泄露、数据效率低下、数据歧视等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大数据“杀熟”现象对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造成极大的冲击,如何运用法律规制该类行为值得研究。
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及法律定性
1.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
大数据“杀熟”属于一种差别定价行为。商家没有正当理由,利用所搜集的或者从他处获取的数据信息,为用户描绘画像,将用户进行分类,对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的用户在标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动态定价,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这种差别定价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破坏了经济市场秩序。
1.2 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
国内法律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还没有定性,学术界主要有价格歧视说和价格欺骗说两种观点。笔者支持价格歧视说。价格歧视表现为一种价格差异,即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同种商品或服务时,对不同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根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其符合价格歧视的行为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而竞争即市场上的所有经营者相互抗衡,每一经营者都将受到其他所有经营者的限制或者说每一经营者都不具备主导和控制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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