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制度的价值分析
2021-01-16邹青山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邹青山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230004)
“同案同判”“类案同判”是一种朴素而又基本的司法正义要求,不因法系或者国界的改变而转移,因为这是人类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心理期待。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不仅使得诉讼案件增多,也使得诉讼案件越发复杂,法律适用随之受到影响。这使得一些在本质上一致或类似的案件,因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域、主审法官的差异等使得案件最后的裁判存在或多或少、或小或大的差异。而当这些差异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力时,就会损害司法形象或引发社会矛盾。为了控制案件裁判出现过大的差异,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形象,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并于2020年7月31日试行。该《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我国对于类案检索的学术研究数量相对较少。笔者以“类案检索”为关键词在知网检索到的文章仅有40余篇,且有一部分为《人民法院报》的报道,表现出一种学术研究不充分的状态。而这40余篇的文章又侧重于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及运行[1]、类案检索系统的建设及运行[2][3]和类案检索模式的构建[4][5]等问题,抽象而言就是类案检索制度的建设问题。对于为何建设及为何加强类案检索的学术论证和类案检索自身的价值所在的理论探索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一种学术研究不平衡的状态。
类案检索制度的建设及运行问题虽然极其重要,但本文并不打算对其进行讨论,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实施,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问题会继续得到推进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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