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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经济下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困境与调适

2021-01-16汤玉喜李鑫

关键词:经营者标准经济

汤玉喜 李鑫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因在网络零售平台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①。上述事件表明,国家开始高度重视对互联网经济中垄断行为的规制和监管。由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颁布于2007年,在处理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时,难以适应新兴的互联网经济环境。虽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吸纳了一些实践中的理论,但是本次修订未对互联网经济实践中垄断行为作出正面回应,特别是在经营者集中方面。

经营者集中作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四大垄断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合同约定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较为普遍,但只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对该类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筛选、审查和处理被称为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互联网经济赋予了互联网经营者不同于传统经营者的特殊性,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陷入了困境。本文通过结合互联网经济下经营者的特殊性,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提出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调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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