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理念的广东实践及启示
2021-01-16于忠龙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于忠龙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 韶关 512026)
自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法治保障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课题。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新阶段。[1]体现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生态环保法规制度体系正在稳步推进。在此背景下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理念和实践均有所转变,本文将以广东省实施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为例对相关转变作以分析阐述,以期对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1 生态文明视野下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理念的转变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相形以生,互惠而成”的社会文明形态,已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虽然对于如何实现经济与生态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但“互利共赢”理念正深入人心,即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视作一个有机系统,在保证系统内部个体稳定发展的同时,通过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品格,创新个体间竞合机制,驱动系统向心力、凝聚力和自力更生能力的产生和发展,形成生态保护保障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反哺生态保护的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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