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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前预嘱立法及其路径探讨

2021-01-16陶宇鑫

关键词:主体

陶宇鑫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生前预嘱是使临终之人保有生命尊严的方式之一。在我国,自2010年起,有关生前预嘱立法等事项已多次出现在两会代表们的提案之中,但至今我国法律仍未对生前预嘱予以规定。涉及生前预嘱立法问题,学界态度较为统一,即生前预嘱应该立法,但对何时立法、怎样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中国学者们对生前预嘱立法的讨论也大都集中于法理基础、立法具体构建方面。[1-4]生前预嘱与人的生命紧密相关,出于对生命的慎审态度和不同国家、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考虑,目前直接启动生前预嘱立法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例如破坏相对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等。在生前预嘱尚未立法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对法理基础、立法构建进行探讨;另一方面针对生前预嘱立法在我国所面临的具体困境提出解决措施也同样重要。

1 生前预嘱法理与实践略述

生前预嘱在我国属舶来品,是指人们在自身处于健康状态或是意识清楚的情况下签署的,在其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终末期或是临终时,拒绝或是接受哪种护理的指示文件。[1]相较“安乐死”等概念,生前预嘱出现时间较晚,最早于1969年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库特纳提出。该律师基于现代法律中遗嘱保障自然人在死后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按照自身意愿进行处分,认为自然人在意识清醒时可以自己决定对自身所采纳的医疗方案,即自然人可以事先对生命终末期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提前作出选择,使其在自身陷入无意识状态后对医疗方案仍享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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