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债务重组方式选择探究

2021-01-16涂红星

关键词:迎春债务人债权人

涂红星 陈 婧

(湖北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引言

举债筹资对企业而言有两大好处,一是节税,二是缓解财务压力。除此之外,还能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过度举债也可能会使企业资金链断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务风险,从而陷入财务困境中。因此,合理举债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当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一方面,帮助债务人缓解偿债压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1]。

20世纪末,我国部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当时的市场经济并不成熟,企业能加以利用的筹资渠道有限。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1998年财政部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后因市场监管环境发生变化,2001年财政部为顺应市场需求,首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2];2006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财政部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2019年,财政部又一次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财政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6月17日正式生效(修改后的下文简称“新准则”)[3]。新旧准则从定义到账务处理上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结合案例阐述不同重组方式下的账务处理,介绍不同重组方式的优缺点,并对企业选择不同的重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可选择的资产清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资产,也可以是非现金资产。现金资产通常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非现金资产包括存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用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将自身所持有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用不同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存在着差异,对双方企业的经营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实际应用中,债务双方通常会选择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资产来进行债务重组。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应付款项构成债务企业的债务资本,当债务双方决定将债务人承担的应付款项用股票的方式来偿还给债权人,此时债权人的应收款项就变成了一项股权,即债转股方式。完成债转股之后,债权企业增加一项权益性资产,同时减少一项债权;债务企业则增加一项股本或实收资本,同时减少一项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到底是增加股本还是实收资本,取决于债务方公司的性质: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债务转换为股本;若是其他公司,则将债务转换为实收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延期清偿,也就是说,在约定付款日债务人不需要立即偿还所有债款,而是双方重新协商并修改相关债务条件,这一特点也使其区别于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4]。除了延期之外,债务双方还可以选择减少部分债务本金、减免债务利息或者降低利率等形式,以达成新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四)以上三种方式结合的混合重组方式

混合重组方式来清偿债务,是指任意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三种同时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债务人可以用资产清偿一部分债务,再将剩余部分债务转换为股本;或将部分债务转化为资本清偿一部分债务,再将剩余部分债务延期偿还等。

二、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与利弊分析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按原准则的规定,债务双方若是选择使用现金清偿债务,在收到的金额与应收金额之间产生的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在新准则中,是按收到的金额入账,然后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外,债务双方也可以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来进行债务重组,这时债权人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一般购买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保持一致,应该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相关费用之和入账。

如果债权人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过坏账准备,那么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该首先冲销信用减值准备,冲销后还存在的差额,再计入“投资收益”,若冲销后信用减值准备还存在余额,应当予以转回(其他重组方式同样如此)。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原准则的规定,债务双方使用非现金资产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以让渡资产在债务重组日的公允价值为依据,以此来确定债务重组利得。然而,新准则规定,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不再依据公允价值计量,而是用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并将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资产,承担的风险以及成本费用相对较低;缺点是加重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加大其偿债压力。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资本转换为股权资本,实质上也就是说债务人用股权抵债。在这种方式下,债权方可以将其当作一项“购买交易”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联营或者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应该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可直接归属的相关费用之和入账,并将取得资本的入账价值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5]。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选择债务转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其会计处理方式与选择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存在公允价值计量,而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需要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若债务人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公允价值就应该以债务重组日的股票市价确认;若债务人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发行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那么股票的公允价值就按照估值技术来确认。在账务处理中,债务人应将发行股票的面值确认为股本,按照债务重组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本溢价,并且计入“资本公积”,与此同时,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有效地减轻债务人的财务负担,同时也给债权人增加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加强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缺点是债权人不能直接收回这笔资金,导致资金被占用,日后的投资收益情况取决于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选择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来清偿债务,可通过减免债务本金、延长还款期限、减少债务利息等方式,修改债权债务的相关条款,从而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关系。债务双方可以修改一种或多种债务内容来进行联合重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权的入账价值,并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权后的公允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首先冲销资产减值准备,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中[6]。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利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重组债权(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债权人是相互对应的,此类修改应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重组债务后债务方的入账价值就是修改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而原应付款项与新构成债务之间的差额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条件可以减轻债务企业的偿债压力,同时债权人尽早收回账款,可以避免一再拖延产生更大的坏账风险;缺点是债权人修改还款条件通常会做出让步,从而损失一部分利益。

(四)前三种方式任意组合的混合重组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通过混合方式来实现债务重组时,债权人要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来确认收到的金融资产的价值,然后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金融资产价值,再将二者之间的差额向其他资产进行分配[7]。通常来说,债权人应依次用收到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放弃债权而取得股票的公允价值来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账务处理时还需要冲销已经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最后将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方选择混合方式重组债务时,应该遵循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按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按账面价值计量转出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双方修改了其他债务条件,应将修改债务条件后的价值作为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8]。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灵活,债务人可以将一部分债务用资产偿还,一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延期收回或者降低利率等多种方式结合。因此,这种方式也是现实操作中运用最为广泛的重组方式。

三、案例分析

(一)债务双方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例1 2019年,利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迎春公司,价税合计1 00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但是货款尚未收到。合同约定迎春公司于本年末结清所有账款。2019年末,利源公司并未收到迎春公司的还款,对该项账款计提20%的坏账。次年3月,经过双方公司协商,利源公司同意接受迎春公司所持有的一栋厂房来抵消债权。该栋厂房是迎春公司持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800万元,从使用厂房至今共发生折旧费用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目前,根据专家评估,利源公司这项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迎春公司这项厂房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两企业在月底完成了该厂房的产权转移手续,与此同时,利源公司支出转入厂房的相关税费5万元,迎春公司支付厂房清理费用10万元。

1.利源公司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权人利源公司,获得的厂房的初始入账价值应该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该厂房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重组债务中放弃的应收账款与取得资产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则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原值 905

坏账准备 200

贷:应收账款—迎春公司 1 000

银行存款 5

投资收益 100

2.迎春公司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务人迎春公司,进行重组债务产生的利得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将资产转入清理,最后将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清理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结转至“资产处置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

累计折旧 1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贷:固定资产—原值 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应付账款—利源公司 1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40

贷:资产处置损益 340

利源公司和迎春公司选择这一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迎春公司的经营现状无法以现金来偿还,失去这笔大额现金很可能会使迎春公司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利源公司面临这种情况,自然也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损,在迎春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接受一项固定资产反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该厂房适合自家企业生产,便可以投入使用;如果不适合,也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

(二)债务双方选择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例2 2020年3月24日,利源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给股份有限公司——迎春公司,不含税的售价为2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由于迎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2020年8月1日,经过双方共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项债务重组,利源公司同意迎春公司以面值为1元的股票共计15万股抵偿该项债款。目前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4元。股票发行之后,利源公司可以对迎春公司实行重大影响。假设利源公司对该项账款计提了2%的坏账准备,目前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利源公司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利源公司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20

利源公司对应收迎春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20+2.6)×2%=0.452

利源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20+2.6-20-0.452=2.148

借:长期股权投资—迎春公司 20

坏账准备 0.452

投资收益 2.148

贷:应收账款—迎春公司 22.6

2.迎春公司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利源公司取得迎春公司股票的股本溢价=

21-15=6

迎春公司应予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22.6-21=1.6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2.6

贷:股本 15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

投资收益 1.6

通过将债权转为股权,虽然利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的现金资产或者实物资产,但是由此获得的股权对迎春公司有重大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日后迎春公司经营情况改善并获得收益,利源公司将享有更多的投资收益。短期来看,利源公司做出了牺牲,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长期来看,利源公司有机会获得更大的收益,这主要取决于迎春公司今后的经营状况。当然,如果利源公司本身需要现金流,并且没有投资意图,这种方式是符合企业战略要求的。在选择重组方式时,利源公司还需要结合迎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分析该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发展能力,评估对该企业的投资风险。债务人迎春公司在这次重组债务中取得投资收益1.6万元,用股票抵债,不需要额外支出现金资产,有利于缓和企业的偿债压力。由此可见,这种方式对债务方是比较有利的。

(三)债务双方选择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例3 2020年1月1日,迎春公司从利源公司购买了一批产品,不含税的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协议约定货款于2个月内付清。但由于迎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协议到期时无法偿还利源公司的货款。利源公司对迎春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2万元的坏账准备。2020年5月10日债务双方商定达成了一项债务重组协议:利源公司决定将债务本金减少至15万元,并同意迎春公司可以到2020年8月1日偿还,而且延期债务期间可不支付利息。

1.利源公司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利源公司对应收迎春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2

利源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20+2.6-15-2=5.6

2020年5月10日:

借:应收账款—迎春公司(债务重组) 15

坏账准备 2

投资收益 5.6

贷:应收账款—迎春公司 22.6

2020年8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账款—迎春公司(债务重组) 15

2.迎春公司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迎春公司应予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22.6-15=7.6

借:应付账款—利源公司 22.6

贷:应付账款—利源公司(债务重组) 15

投资收益 7.6

在本次债务重组中,债务双方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利源公司同意将原本应收债权22.6万元减至15万元,扣除企业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之后,利源公司仍然需要承担5.6万元的重组损失。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债权人损失一部分应收款项,但及时收回大部分资金,减轻了企业的收账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债务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果利源公司不想做出让步,宁可带息延期也坚持全款收回货款,那么日后迎春公司获利能力不佳甚至破产,利源公司就只能在破产清算中获得一部分补偿,如此一来,有可能得不偿失。当然,如果利源公司经过分析,有较大把握迎春公司日后会蒸蒸日上,那么选择延期收回货款也是不错的选择。债务人迎春公司在本次重组债务中获得了7.6万元的投资收益,利源公司将到期日延长且不需要支付延长期间的利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和财务负担。

四、企业选择债务重组方式的建议

(一)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协议债务重组时,首先应当考虑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环境需要持有较多现金资产,或者企业自身的大量流动资金已经被占用,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选择以现金资产来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方式,而不建议债权人企业接受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重组债权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企业不仅没有得到短期内可随意流动的资金,反而有可能由于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到生产运营中而耗用更多的流动资金。对于债务人而言,同样需要考虑当前自身的财务状况,若债务企业当前流动资金紧缺,则应当与对方协商采用债务转资本或者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权人回收债务的风险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决定采用债务重组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账款收回需要承担的风险[5]。例如,债权人企业希望全额收回债权,不想做出让步,而选择带利息延期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到对方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多大概率在短期内偿还全额账款,如果情况并不理想,那么企业就有可能因为延期而造成损失。因此,为了避免企业面临收回债务的风险,债权人企业可以采用以非现金资产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债务重组方式。虽然非现金资产的变现能力不强,但如果用于抵债的设备或者厂房可以用来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也算是物尽其用。倘若企业没有扩大规模的打算,也可以选择将非现金资产对外出租或者出售。总之,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尽早终止高风险债务关系,债权人也可以考虑现金以外的方式进行重组债权。

(三)实行债务重组的各项费用

债权人企业在选择债务重组方式时,还需要考虑重组过程中会发生的各项费用。比如:以实物资产抵债过程中会发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入库费用、咨询及资产评估费用等,这笔费用在重组中也会不容忽视的。有些大型设备的迁移和组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重组时双方都需要计算这笔费用在债权(债务)中的占比情况。如果债权人想避免承担大量相关费用,则可以选择以现金资产或者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来进行重组债权。

(四)债务人的付款风险

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企业可以选择即期清偿债务、延期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而不需要清偿债务或者将以上几种方式随意进行组合清偿债务。每种方式下债务人企业需要承担的付款风险都是不同的。如果债务企业选择即期清偿债务或与之相结合的方式,就会造成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迅速减少或者生产用资产减少,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短期内的经营风险;如果债务企业选择延期支付的偿债方式,需要预估企业日后的盈利状况是否会在一定期限内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若不能,那么企业选择延期支付就会增加企业未来的偿债风险和压力。因此,在充分考虑企业的付款风险后,债务企业可以采用债务转资本或者其他与之相结合的偿债方式。

(五)债权企业对债务企业的控制情况

债权筹资和股权筹资二者不仅性质不同,对企业实施的控制权也不同。若债务双方以债务转为资本或与其相结合的方式,原本企业的债权人就会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进而影响到债务企业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债务双方选择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或者以资产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表面上看来,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控制权没有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在做出让步的同时,通常会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而这些条件可以间接性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准则与2006版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式上均产生了较大差异。总的来说,新准则的改变是顺应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变化的,对债务重组的适用范围更大,会计处理流程更简便,也使得会计核算更精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避“别有用心”的企业“钻空子”。本文适应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流程进行了总结,并结合案例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角度出发,对不同重组方式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以及分析不同重组方式的利与弊,最后提出建议:企业在需要进行债务重组时,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且充分考虑实施债务重组后对企业的影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选择“双赢”的债务重组方式。

猜你喜欢

迎春债务人债权人
孙迎春美术作品
迎春
迎春
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特殊情形
“对赌”语境下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
——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刍议附担保债权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