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探讨
2021-01-15朱俊
上海房地 2020年12期
文/朱俊

一、“居住权”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1]根据法条的文义理解,居住权属于一种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较为基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居住权的影响远远不止婚姻家事,其登记的方式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将对房产交易、租赁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并未对其作出相关规定。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居住权制度方面的法律,早在《物权法》编制时就存在争议。2002年至2005年《物权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均就居住权作出规定,但2007年正式颁布的《物权法》还是将其予以删除。当时立法者认为居住权可适用的范围较窄,如果是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可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如果是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则可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仅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去帮助中低收入社会成员满足其居住需求存在不足之处,居住权的设立更能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并能克服传统二元化房屋供应体系的弊端,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的更有现实意义。
二、对《民法典》中与“居住权”有关重要条款的探讨
(一) 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住宅的位置”的探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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