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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目标下的房地产税功能定位改进

2021-01-15李英伟

上海房地 2020年12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

文/李英伟

房地产业关系民生,关乎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庄严承诺将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意义十分重大。这意味着政府对于住房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奠定了楼市调控的主基调,并将以此为基础构建房地产市场的长效调控机制。“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和未来房地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也是“房住不炒”这一长期国策的最终目标。房地产调控思想基础的转变对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给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房地产税功能定位问题研究综述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开征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然而,基于各国国情,其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各异,房地产税功能定位也各有侧重,从而产生了不同的改革思路与政策导向。总体而言,西方国家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为代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模式,以韩国和日本等为代表的调控房地产市场模式,以及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调节收入分配模式(李长生,2016)。

国内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税收归属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税应定位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这一功能是我国经济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选择,有利于重构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廖俊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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