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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
——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

2021-01-15周志慧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郭 丰,周志慧

(1.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一、高铁“霸座”事件

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发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列车上,发生了孙某霸占一女乘客座位的事件:该女乘客上车时发现属于她的靠窗座位被孙某坐着,经交涉孙某拒不让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列车长和乘警先后对孙某进行规劝,孙某仍然置若罔闻,后乘务人员只得将女乘客安排到商务车厢。8月23日济南铁路局发布消息,认为孙某“霸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仅一天后,济南铁路局就转变了态度,表示孙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已被有关部门罚款200元,并处在一定期限内限乘火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18年9月3日公布的《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高铁霸座男”孙某作为被公布的247人之一,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同年9月17日,一名霸座大妈又大闹上海发至成都的D353次列车:年过半百的无票大妈理直气壮霸占他人座位,坚决不让座之余对前来劝说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破口大骂。相隔2天,一名霸座女又出现在永州至深圳北的G6078次高铁上,女乘客周某某强行抢占他人靠窗座位,不仅拒绝沟通,对乘务人员查看身份证件核对信息的要求也不配合。后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周某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这些高铁“霸座”现象层出不穷,且引起民众广泛议论在于“霸座”者道德行为恶劣,却难以用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即实质问题是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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