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2021-01-15李学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矛盾
李学武,李 君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十堰 442000 )
贵州安顺公交车司机蓄意报复社会将公交车坠入江中,导致21人死亡、15 人受伤;福建厦门公交纵火案,导致48 人死亡、30 多人受伤;陕西米脂赵某持刀砍杀学生案,造成7名学生死亡,12人受伤,等等。近年来,类似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学界,此类案件亦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它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其诱因多为利益分配、个人诉求、精神障碍、情感生活、历史遗留问题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视[1]。鉴于当前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态势,我国刑法理论界确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该类犯罪进行剖析研究,找出深层次原因,进而探寻有效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方法,以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述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在刑法学理论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新概念,学界对其有不同定义,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个体恐怖犯罪”等[2]。国内外学者不仅对犯罪的名称各有看法,在具体的定义表述上也不尽相同。笔者对不同学者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进行了梳理,虽然表述各异,但核心要义却是一致的,即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个人怨气、肆意报复社会等目的,采取爆炸、砍杀、放火、车撞等极端暴力手段,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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