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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扎根理论的航空公司员工故意违章行为分析*

2021-01-13朱新艳李婷婷

朱新艳,罗 帆,李婷婷

(武汉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强劲增长,我国民航运输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航空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与此同时,运载能力急剧增长对我国航空安全带来的挑战也日益突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计资料表明,人为因素是飞行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马锐等人对我国民航业三十年间发生的飞行事故人为因素的研究发现,技能差错导致的飞行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违规所导致的事故却相对攀升,占据了飞行事故人为因素的首位[1]。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国外的研究结果[2],可以归因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西方文化推崇遵章守制,而我国文化更多强调中庸之道和变通之术,重人情轻规则,致使违规行为较多出现。所以,探究我国民航业员工违规行为的构成因素具有更显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根据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违章行为是指个人在完成任务时有意偏离规则、程序或所受培训的一种不安全行为,这里的“有意”强调违章行为是由当事人的主观作为所致,具体又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故意违章行为,即当事人清晰地知道规章制度、程序、标准,却实施了与之不符的行为,性质属于明知故犯,存在着主观的故意性;但有别于蓄意破坏行为,当事人并没有制造航空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的恶意动机和主观愿望。二是无意识违章行为,指由于专业知识欠缺、能力不足,在没有深刻、全面掌握安全规章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违章行为,违章者可能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毫无察觉,因此没有主观故意但有主观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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