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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散货运输中“合理短量”的认定与免责

2021-01-12吴维维

世界海运 2021年12期

惠 林 吴维维

大宗散货短量及免责一直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按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水尺计重精准度可以在5‰范围之内,如果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可以认定为“合理短量”,承运人原则上无须举证即可免除赔偿责任,但若货物短少超过5‰,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区分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各自造成的损失,否则承运人应当对全部短少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是提单的记载,提单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具有绝对证据效力。5‰水尺计重误差“合理短量”的认定,适用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和提单项下的经水尺计量卸货数量之间的比较,在多套提单项下货物混舱分卸的情况下,基于提单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各套提单项下货物短量是否在合理范围,承运人不能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范围内主张对全部提单项下的货物短量免责。鉴于业界经常发生船舶运输大宗散货短量纠纷,本文结合行业惯例,阐明大宗散货运输中水尺计重误差“合理短量”的认定原则与免责条件,重点针对同船混舱装载多套提单项下货物时承运人如何援引水尺计重“合理短量”原则进行免责展开讨论,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供相关方面参考。

一、收货人对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诉权

(一)收货人是享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利益的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当签发可转让提单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能够以收货人身份向承运人以正本提单提货,但收货人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对承运人诉权的来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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