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时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2021-01-12李慧张伟
世界海运 2021年12期
李 慧 张 伟
一、引言
船员如需行使船舶优先权,必先对其工资进行船舶优先权确认。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间系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且仅有一年时间。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确认诉讼超过一年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而在涉外案件或需要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中,该情形则更为常见。虽然《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船员纠纷解释”)明确船员在不申请扣押船舶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确认船舶优先权,但在前述情形下,确认判决尚未做出或未能生效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往往已经超过。即使船员在一年行使期间内申请扣押船舶,往往也会因为无法查询定位到船舶等实际原因,致使法院并未能在期间内实际扣押到船舶。而“船员纠纷解释”已明确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扣押船舶在一年内行使,那么,未能及时实际扣押船舶是否会造成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消灭?以上问题如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削弱司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功能,亦可能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到海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船员工资丧失船舶优先权保护的原因
船舶优先权是附着在船上的具有秘密性及优先受偿性的权利,为使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得到公示,当事人需通过法院的程序确认及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扣押船舶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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