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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税收征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拓补

2021-01-12李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李 悦

(1.辽宁科技大学 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 鞍山 114051;2.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院,深圳 51805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不仅可挖掘经济发展新活力,也能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然则伴随着“野蛮生长”的发展红利,各类新兴商业模式也势必为税法规则带来新挑战[1]。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无疑是大数据,要素市场是使大数据资源得到充分配置的决定性手段,数据流通既是对数据进行再利用的形式,也是数据得到有效利用的前提和条件。税收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过程中“看得见的手”,因此,在前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法规则的挑战中,作为数据流通的重要内容,数据交易的课税问题理应成为税收征管实践亟需破解的难题。

大数据交易在为全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同域外面向数字服务、以数据为媒介、被视作服务贸易壁垒的“数字税”(即数字服务税)相比,当前税法对以大数据为对象、我国特有的集中数据交易行为,现有研究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置上缺乏回应。从宏观来看,这是因为数据交易的价值创造能力强但分布零散,交易价值与“实体性存在”或“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脱钩,致使该行业负税率显著低于传统行业。在当前愈发激烈的国际数据税收竞争背景下,数据交易税收征管理论和制度的不明晰,也明显违背了法治财税的明确性要求。出于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和回应型法的内生需要,由此势必产生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探讨数据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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