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激励与代理成本
——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1-08-25黄晓波程歆芮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成本
黄晓波 吴 豪 程歆芮
(湖北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一、引言
在公司制企业,所有者(委托人)委托职业经理人(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以免遭受利益损失。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控支出、管束支出,以及委托人遭受的损失统称为代理成本,是所有者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企业付出的代价。如何降低代理成本,如何避免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也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夯实国民经济微观基础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家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始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包括职业经理人的培育、认证、选聘、考核、激励、约束、退出等一系列制度,其核心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化的选聘模式和契约化的激励约束机制。2018年8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遴选近200家中央企业和200家地方企业进行“五大突破、一个坚持”改革试点,即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励机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实现突破,同时要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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