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内部控制条件特殊性分析
2021-08-25李买连全承相张贻旺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李买连 全承相 张贻旺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言
美国《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1992)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在企业治理结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绩效性、行为合规性、财务可靠性等目的,为内部治理过程提供合理的保证。1997年,我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认为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舞弊、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够正常、有效的开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各项程序”[1]。2012年,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办法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了对各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与防范,通过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与相应的执行程序,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长效保障机制[2]。但这些界定没有明确内部控制的主客体及其关系。内部控制的客体是通过人力、财力、物资以及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连串相互组合的结构方式和结构关系。内部控制的主体在狭义上主要是单位行政管理者,广义上也包括主管领导、员工等治理结构其他主体(相对于狭义界定属于外部主体)。内部控制应当定义为单位内部控制主体在一定假设条件下、一定的外部环境基础上,为达到其特定的安全、合规、绩效等治理目标,所采用的一系列管理方法与程序。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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