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抢夺的界分
——以被害人为视角
2021-01-12范睿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周 详,范睿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两种最古老的自然犯,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一直比较明显,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秘密进行。通说认为,盗窃意味着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1]。抢夺意味着公然夺取财物,“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2]虽然对于为何“秘密”成为区分盗窃和抢夺的标志学界并没有做具体深入的说明,但是这仍然不妨碍这一观点在学界得到广泛的认同,在普罗大众心里也成为固有观念。直到“公开盗窃”的观点走入刑法学者们的视野,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不清,关于二者的区分也以此为起点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议与分歧,进而展开了一场热烈的学术讨论。这一观点认为盗窃行为不仅可以以秘密的方式进行,而且也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实现,完全推翻了我国区分盗窃和抢夺的理论根基。在此种观点的主张下,秘密性不再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盗窃罪的范围也被大幅度的扩张。尽管持通说观点的学者对“公开盗窃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击,①例如,刘明祥教授认为,“通说的这一区分标准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相符,凸显了盗窃与抢夺的本质特征,且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其科学合理性不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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