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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协调机制: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2021-01-12翟国强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机制法律

翟国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20)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实施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不是单一的,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实施宪法的义务。宪法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机关遵守和实施的规则,同时也是所有国家机关都需遵守和实施的最高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各个不同实施主体相互分工、协调配合。目前有关宪法实施的研究成果大多专注于宪法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对宪法实施的其他途径和方法缺乏必要的研究,尤其是对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同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方面的职权分工及其相互协调关注不够。

比较来看,中国的不同宪法机构和部门也会对宪法问题进行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也会出现宪法分歧,因此同样需要不同机构之间的宪法对话与协商。但宪法并没有规定不同主体之间在实施宪法方面的责任和分工,在这种多元主体共同实施宪法的格局下,如果实施过程中对宪法的理解出现不一致,该如何协调?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本文试图对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职权分工及其协调配合机制进行一个初步的描述性研究,并提炼出中国宪法实施协调机制不同于西方宪法的特殊结构。就中国的宪法实施而言,本文除了宪法审查制度视角的宪法实施外,更关注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协调机制。

一、部门分工的宪法格局

根据一般宪法原理,宪法是政府组织的根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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